江西理工大学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供应商管理,促进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强化履约监管和风险防控,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指参与学校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管理。分散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管理由用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为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的主责部门,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用户、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招采中心,加强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的管理与评价。
第二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内控制度要求参与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学校招采中心和监督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须遵守以下行为要求:
(一)参与采购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参与采购活动;
(二)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真实可信,无任何伪造、虚假成分;
(三)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评审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五)在采购过程中,不打探采购人的工作秘密,不进行旨在影响采购结果的活动;
(六)供应商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七)中标、成交后,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八)供应商应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据实足额交纳水电费。
第九条 经过准入资格审查合格的境外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与境内供应商相同。
第三章 供应商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供应商全过程、多主体监管评价机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及履约过程中的负面行为清单。
第十一条 招采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信用查询平台、第三方商业软件等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质、信用情况、关联关系等进行核查甄别,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用户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四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清单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供应商负面行为清单,包括禁止行为清单和其他不良行为清单。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21种情形:
(一)存在关联关系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在参与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恶意串通谋求中标(成交)
7.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8.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9.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11.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2.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9.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20.拒绝学校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 其他不良行为清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5种情形:
(一)影响采购程序
1.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
2.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现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人等扰乱正常采购秩序。
(二)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4.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投标(响应)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9.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10.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转包方式履行合同;
1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12.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13.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1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或导致项目总体进度受到影响;
1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供应商负面行为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清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五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评价及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第十四条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处罚决定中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拒绝其参与学校的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在参与学校组织的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第十四条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及评审中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则中标(成交)无效,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对于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第十四条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前及评审中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在评审结果公布后查实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则中标(成交)无效,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重新组织项目采购。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存在第十五条负面行为的,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绝改正或同一项目下再次发生第十五条负面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与(实施)项目的资格,供应商三至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履约评价由用户组织进行。供应商履约评价以合同为依据,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属性和特点设置评价因素及权重,评价内容包括交付、质量、服务等。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存在第十五条负面行为的,用户应向招采中心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有质疑的,可向招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项目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针对本采购活动的质疑。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该依法依规,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认为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补正。质疑供应商应当在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质疑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
第二十八条 招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部门提起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由招采中心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委员会研究处理。如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等情况,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